臨時性的用工是物流企業用工中的普遍現象,隨著我國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加強,法律對于企業臨時用工的要求越來越高,企業由此面臨的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多樣化。如何提高臨時用工法律意識、加強相關風險防范,是廣大物流企業必須加以高度重視的問題。
風險提示
企業臨時用工可能會構成承攬關系、雇傭關系或者勞動關系,依此順序,企業的法律責任逐步加重。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是自擔風險,而在后兩種關系中原則上都由企業承擔雇傭或勞動過程中的風險。在勞動關系中,企業對勞動者生存、發展有更多法律義務,責任重。由于對勞方利益保護,此三者法律關系的界限越來越模糊,有關主管部門在事故或爭議發生后也傾向于保護勞方,企業可能原本只想發生責任較輕的用工關系,卻易被認定為與勞動者存在責任較重的勞動關系,因此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。
法 律依據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。
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已建立勞動關系,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
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律 師支招
企業應當按照自己的用工需求制定不同的用工方案。如果企業只是偶爾用工,并且用工目的主要是為獲得完成特定工作的成果,該成果的目標確定、所需時間也相對確定。建議企業使用承攬合同,將該工作發包給獨立的個人,使其獨立完成,自擔風險。
如果企業該項工作內容不確定,時間也不確定,需要將提供勞務的人納入本企業管理,但又不希望對其承擔較重的責任,建議企業與專門機構簽訂第三方勞務派遣協議,讓該企業向本企業派遣用工人員,而該人員的勞動關系等其他責任都由該專門機構承擔。
如果企業不能通過上述方式解決臨時用工問題,建議企業臨時用工時,時間不要超過一個月。超過一個月,企業想繼續用工或長期用工的,應提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。在這種情形,如果勞動者從事的是風險較大的工作,企業應按需要為其投保保險,避免發生事故后,企業承擔雇主責任或者工傷責任。